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776号 原告:王俊生,男。 原告:陈宝珠,女。 原告:崔亚欣,女。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化亭,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南 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北 负责人:卢从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俊生、陈宝珠、崔亚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俊生、陈宝珠、崔亚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美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社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