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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与王功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垂柳街口。 法定代表人:许文盛,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艳,该社副社长。 被告:刘彩霞,女, 被告:薛胜利,男, 被告:濮阳市权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垂柳街口。
法定代表人:许文盛,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艳,该社副社长。
被告:刘彩霞,女,
被告:薛胜利,男,
被告: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彩霞。
被告:王功明,男,
被告:兰国宏,男,
被告:吴奎,男,
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刘彩霞、薛胜利、王功明、兰国宏、吴奎、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王艳艳,被告刘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胜利、王功明、兰国宏、吴奎、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诉称:2012年12月25日,被告刘彩霞、薛胜利以被告王功明、兰国宏、吴奎、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为担保人自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期限为12个月,同时约定期内利息19.8‰,逾期利息20.5‰。借款到期后,剩余本金59000元及利息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9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彩霞辩称:我贷原告款是事实,我做生意款没收回来,一时还不上,我愿意与原告商量达成还款协议.
被告薛胜利、王功明、兰国宏、吴奎、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刘彩霞、薛胜利与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签定担保借款合同书,借款100000元,到期日期为2013年12月24日,被告刘彩霞、薛胜利以全部家庭财产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对100000元债务以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功明、兰国宏、吴奎对100000元债务以全部工资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内月利率19.8‰,逾期或挪用按利息20.5‰计算,被告刘彩霞、薛胜利、王功明、兰国宏、吴奎、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均在合同上签了字。2012年12月25日被告刘彩霞、薛胜利收到款100000元后,即在借款付出凭证上签了字,并签下还款承诺函,承诺按月付息,从第三个月开始还本金1000元,到期结清借款本息。后付利息至2014年2月8日,剩余本金59000元及利息拒付,原告即诉至我院。
另查明:201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00%。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刘彩霞、薛胜利间的借款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完成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刘彩霞、薛胜利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被告刘彩霞、薛胜利未履行合同义务,酿成纠纷,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王功明、兰国宏、吴奎、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刘彩霞、薛胜利的借款连带担保人,被告刘彩霞、薛胜利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王功明、兰国宏、吴奎、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功明、兰国宏、吴奎、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彩霞、薛胜利追偿。本案被告薛胜利、王功明、兰国宏、吴奎、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对于原、被告约定逾期利息为20.5‰,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即20‰,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刘彩霞、薛胜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借款59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即20‰计算,自2014年2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王功明、兰国宏、吴奎、濮阳市权政物资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被告刘彩霞、薛胜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
审判长  关胜真
审判员  张海顺
陪审员  王宏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 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