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246号 原告李祥力,男。 被告耿爱心,女。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祥力与被告耿爱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祥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翠 英 陪审员 翟志锋陪审员李功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社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