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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婉欣与王建强、王铁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987号 原告:李婉欣,女。 法定代理人:李小玲,女,。 委托代理人:谷世广,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建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梁庄乡荒庄村157号,身份证号码:4109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987号
原告:李婉欣,女。
法定代理人:李小玲,女,。
委托代理人:谷世广,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建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梁庄乡荒庄村157号,身份证号码:410928198410202413。
被告:王铁帅,男。
委托代理人:吴德兵,男。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婉欣诉被告王建强、王铁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日7时左右,被告王铁帅驾驶豫JV0197号货车行驶到濮阳县胡状乡后胡庄村北希望小学门口处时,将正在上学途中的原告李婉欣撞伤,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铁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被告王建强付原告医疗费6000元。事故发生时被告王铁帅的豫JV0197号货车未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
本院认为,被告车辆未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原告起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婉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美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社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