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701号 原告:崔殿考 被告:施振凯 原告崔殿考诉被告施振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殿考诉称:2014年2月3日20时,崔磊驾驶豫J51188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县文留镇文留村西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文留村西时,将行人施振凯撞伤。后送至医院治疗抢救,被告的医疗费由崔殿考垫付26500元。由于施振凯未向法院诉讼,未向原告提供花费票据,只有施振凯打的收条,原告不能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被告承担医疗费26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司机崔磊与被告施振凯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崔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磊系原告的司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主张让被告偿还垫付款26500元,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殿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廷仕 审 判 员 :李翠英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超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