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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南县张楼乡现代幼儿园与被告李海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0958号 原告汝南县张楼乡现代幼儿园,住所地汝南县张楼乡王沟村。 法定代表人崔胜利,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峰,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永,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
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0958号
原告汝南县张楼乡现代幼儿园,住所地汝南县张楼乡王沟村。
法定代表人崔胜利,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峰,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永,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国栋,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汝南县张楼乡现代幼儿园(以下简称现代幼儿园)与被告李海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波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崔胜利、委托代理人李雪峰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幼儿园诉称:2011年5月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签订合资办学协议,在张楼镇王沟村建设张楼乡现代幼儿园一所,后被告退伙。2012年11月,被告私自将原告南侧的两排铁皮房租给家具厂,给原告造成污染。2014年春,原告在开学之际,被告竟然将原告的大门锁上,不让原告招生,严重影响原告的招生工作。同年4月,被告竟然用两大车土堵住原告的大门。同年7月,被告带人将原告大门的锁锯掉后,将原告院内的滑梯拆除一部分,并重新安了一把新锁。原告请求:1、被告清除堆在原告门前的土堆;2、被告将原告大门的锁打开,拆除的滑梯重新安装好;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0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海永辩称:被告与崔胜利合资办学并没有退股。被告在原告门前堆放的土堆并没有影响出行,学校所在的土地属被告所有,被告作为股东有权处分原告的财产。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崔胜利与被告李海永签订合资办学协议一份,约定在张楼镇王沟村建设张楼乡现代幼儿园一所。2014年4月8日,被告李海永书写退股声明一份,内容为:“2012年7月1日,张楼乡现代幼儿园原股东李海永提出退出张楼现代幼儿园股份,在本次退股之前张楼现代幼儿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崔胜利和李海永共同承担。特此声明”。2014年4月,被告李海永在原告的门前堆放了一个土堆。同年7月,被告将原告的大门锁上,并将院内的部分滑梯拆除。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海永因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崔胜利之间存在纠纷,采用在原告的门前堆放土堆、锁大门、拆滑梯等方式来处理,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海永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被告李海永辩称其作为原告的股东有权处分原告的财产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海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堆放在原告汝南县张楼乡现代幼儿园门前的土堆清除、将锁在原告大门上的门锁去除、将拆除原告的滑梯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海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