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建成与被告汝南县畅通养护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0919号 原告张建成,男。 被告汝南县畅通养护公司。 法人代表任玉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成与被告汝南县畅通养护
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0919号
原告张建成,男。
被告汝南县畅通养护公司。
法人代表任玉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成与被告汝南县畅通养护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成、被告委托代理人智勇、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建成诉称,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在原告修理店多次修理及保养车辆,共欠修理费用1179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被告及时支付欠款11790元。
被告汝南县畅通养护公司辩称,欠款数额属实,因单位更换领导,该欠款是以往遗留的欠款,不同意偿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修理店修理、养护汽车,共计欠原告修车款1179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修理清单及发票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和指示,完成了汽车修理任务,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修理费而未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汽车修理费117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汝南县畅通养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修车款1179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汝南县畅通养护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永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