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1033号 原告金广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国栋,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李亚飞,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金广瑞与被告李亚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广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广瑞诉称,2012年2月5日,原告金广瑞购买了案外人万强的豫QFA499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9月10日晚9时许,被告李亚飞在原告的朋友李军驾驶该车途经汝南县金铺集就餐时,以李军欠其50000元现金为由,强行扣押了该车,后经原告多次向其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豫QFA499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并返还原告的玉财神、玉观音、手镯各一个。 被告李亚飞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5日,原告金广瑞购买了案外人万强的北京现代牌BH7183MY小型轿车(车牌号:豫QFA499)一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9月10日,原告金广瑞的朋友李军等人借用该车,当晚9时许,李军等人驾驶该车途经汝南县金铺镇就餐时,被告李亚飞以李军欠其借款为由扣押了该车,后原告金广瑞多次追要,被告李亚飞拒绝返还。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李亚飞因与他人经济纠纷,强行扣押原告金广瑞的合法财产,侵犯了原告金广瑞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金广瑞请求被告李亚飞返还该车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金广瑞要求返还玉器,原告可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亚飞将北京现代牌BH7183MY小型轿车(车牌号:豫QFA499)一辆返还给原告金广瑞,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二、驳回原告金广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亚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旗 人民陪审员 王留成 人民陪审员 余海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立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