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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民初字第2983号 原告纪某某,女。 被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吕某甲,女。系被告之姐。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女。系被告之母。 原告纪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

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民初字第2983号

原告纪某某,女。

被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吕某甲,女。系被告之姐。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女。系被告之母。

原告纪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福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某,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甲、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4月在辉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3月生育一个儿子吕某乙。由于婚前双方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特别是被告唯其母命是从,从不关心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多年来原告身体一直不好,但为了生计不得不打工挣钱养家,导致原告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1年8月,为了孩子得到良好教育,儿子在县城入学上小学,原告和孩子常住在原告娘家生活,被告不仅不拿一点生活费用,连一点感激之心都没有,这样下来就是三年。尤其令原告无法容忍的是,2014年8月31日晚上,由于原告长期劳累,营养不良,加上精神上长期受到的折磨,原告病倒不得不住院治疗,但被告仍然不管不问。被告已伤透了原告的心,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不思悔改,导致双方感情愈加恶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早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吕某某辩称:1、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不付一点生活费等是完全不属实的。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十年有余,从未吵过架,更没有打过架,原告脾气不好,被告处处顺从,家庭关系一直比较和睦。从孩子3-4岁开始,原告基本没上过班,一直在家带孩子,而被告一直在上班,任劳任怨,除工厂放假外,从未在家休息过,并将工资都每月如数交给原告。2011年9月,孩子去县城上学,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原告及孩子周一至周五住在原告娘家,周六周日就回自己家。三年来,被告一如既往的还是把工资如数交给原告,后来换成工资卡,至今也一直由原告保管,并不是像原告所说的对她及孩子不管不问,不付生活费。另外,2014年7月中旬,原告说要上班没法再管孩子了,就把孩子送到家,由被告及母亲照看,等9月份孩子马上开学,原告说开学后让孩子住公寓,不让孩子跟她住娘家,她要上班照顾不了孩子,无奈,孩子的奶奶去给孩子找好公寓,把费用交齐,就这样,孩子现在是周一至周五住公寓,周末孩子奶奶再把他接回家。被告一直维护自己对家庭对孩子的义务,所以原告诉称被告对她及孩子不管不问,不付一点生活费是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的。2、原告诉称在今年的8月31日晚上因生病住院,被告对她不管不问,更是与事实不相符的。原告生病发烧时,被告正在上班,被告的母亲接到原告的电话,急忙赶到医院,带着她拍片子、办手续、交住院费,跑前跑后安顿下来。因被告上夜班,晚上被告的母亲在医院陪护,白天被告下夜班后在医院看护她打点滴,下午不打点滴了,被告才回家睡觉(因晚上还要上夜班),这些事实医院的医生、护士还有同病房的病人都可以作证。原告出院的当天晚上,因一点小事,把孩子丢到家里,离家出走至今,被告全家都在找她,给她打电话不接。被告多次满怀诚心去她娘家给她道歉认错,原告拒而不见!所以原告所说生病期间对她不管不问根本不是事实!3、对于原告诉求离婚后把孩子的抚养权归她,被告认为也是不可实现的,因为原告基本没上过班,今年7月上了一个多月的班,还累的生病住院了!现在是经济社会,没有经济收入,又不能工作,怎样来保证孩子的生活与学习?何况,孩子越来越大,经济需求越来越高,被告认为原告以目前的现状根本没有能力来抚养孩子!4、结婚后,被告的所有收入都有原告保管与支配,家里的房子是父母出钱盖的,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所以根本不存在分割一说。综上,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的一个小插曲,也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问题!,夫妻之间的小矛盾,通过夫妻的共同努力,相互包容是可以解决的。被告相信只要法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帮助双方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且儿子尚未成年,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必然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被告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儿子需要双方共同抚养及教育,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儿子,抚养费自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4月30日在辉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3月19日生育一儿子吕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9月13日分居至今。婚后共同财产有:一台联想牌电脑、一台美菱牌空调(壁挂式),现均在被告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与原告和好。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虽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被告不同意,而原告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着眼家庭和孩子,有和好愿望,并态度诚恳。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贴和关心对方,还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福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