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4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分行。 法定代表人姬中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自亚,男,汉族,1984年2月4日生。 被执行人张占克,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 被执行人王晓娟,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娟在宝丰县城区中兴路东城国际小区有产一处,并在宝丰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产抵押,抵押证号为宝房他证宝丰字第1200005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晓娟所有的坐落在宝丰县城中兴路东城国际小区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对查封房产不得毁损,不得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张振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