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宝执字第1158-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宝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书敏,行长。 被执行人李长旺,男,52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赵素贞,女,生于1964年10月21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根旺,男,生于1955年5月6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细妮,女,60岁,汉族,农民。 本院分别于2002年8月27日、2014年2月2日作出(2004)宝执字第1158-1号、115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素贞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2004)宝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素贞在银行7000元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