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333-2号 申请执行人韩秋义,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大伟,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秋义申请执行杨大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1)宝执字第33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大伟之妻杨阿托的存款7100元。现双方经过协商被执行人杨大伟之妻杨阿托同意从冻结款项中支付申请人韩秋义2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韩秋义自愿放弃,并同意解除对杨阿托剩余款项的冻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杨大伟之妻杨阿托的存款2000元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大伟之妻杨阿托剩余款项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