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49-2号 申请执行人贾三,男,生于1974年11月12日,汉族。 被执行人贾三岗,男,生于1979年1月21日,汉族。 关于贾三申请执行贾三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申请人贾三提供本人所有的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要求我院将被执行人贾三岗所有的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我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裁定书,将贾三所有的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及贾三岗所有的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贾三岗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贾三所有的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贾三岗所有的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