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宝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袁从,女,1940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母付山,男,约59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徐三海,男,1926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宝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母付山、徐三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母付山及其妻贾兰在宝丰县周庄镇辛庄村有土地补偿款,以范艳晓的名义开户,由银行代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母付山及其妻贾兰以范艳晓名义开户,由银行代发的土地补偿款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划拨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单顺利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