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56号 申请执行人董中央,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学,男,1956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董中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宝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学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将被执行人王学的工资等收入除月保留500元外的部分扣留、提取(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王 辉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延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