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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丙申与李军义、贾琴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7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宝执字第13-7号 申请执行人王丙申,男,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李军义,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已死亡。 被执行人贾琴,女,1932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系李军义之母。 本院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宝执字第13-7号
申请执行人王丙申,男,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李军义,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已死亡。
被执行人贾琴,女,1932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系李军义之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宝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军义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限期履行。但逾期至今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00)宝执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军义所有的现由贾琴继承的五间房屋及院落予以查封。2014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丙申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军义所有的现由贾琴继承的五间房屋及院落予以续查封。申请执行人王丙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军义所有的现由贾琴继承的五间房屋及院落予以续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志东
执行员  郭 克
执行员  张振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战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