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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芳、张瑞、张冠军、张佳楠与张书民、张书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390-1号 申请执行人曹芳,女,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瑞,男,1949年7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冠军,男,1991年2月10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佳楠,女,1992年4月15日,汉族。 被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390-1号
申请执行人曹芳,女,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瑞,男,1949年7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冠军,男,1991年2月10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佳楠,女,1992年4月15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书民,男,1975年4月7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书秀,男,1955年11月21日生,汉族。
关于曹芳、张瑞、张冠军、张佳楠申请执行张书民、张书秀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书民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公司有理赔款尚未向其支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书民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公司的理赔款予以扣留,金额5万元,并提取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