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张雪娜,女,生于1964年12月25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淑芳,女,生于1958年2月20日,汉族。 关于张雪娜申请执行张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申请人张雪娜提供李自亚所有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作为担保,要求我院将被执行人张淑芳所有的豫DJ6355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我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宝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将张雪娜提供李自亚所有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及张淑芳所有的豫DJ6355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张淑芳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自亚所有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