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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建朝、张麦荣、曲闯、康祺援、康梦圆与谢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546-2号 申请执行人康建朝,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麦荣,女,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曲闯,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康祺援,男,2011年4月20日生,汉族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546-2号
申请执行人康建朝,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麦荣,女,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曲闯,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康祺援,男,2011年4月2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康梦圆,女,2009年5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宏伟,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
关于康建朝、张麦荣、曲闯、康祺援、康梦圆申请执行谢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宏伟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宝执字第546-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谢宏伟银行的存款4972元予以冻结,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依据》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谢宏伟的存款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