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546-2号 申请执行人康建朝,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麦荣,女,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曲闯,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康祺援,男,2011年4月2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康梦圆,女,2009年5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宏伟,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 关于康建朝、张麦荣、曲闯、康祺援、康梦圆申请执行谢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宏伟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宝执字第546-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谢宏伟银行的存款4972元予以冻结,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依据》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谢宏伟的存款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