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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爱臣与谢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161-1号 申请执行人崔爱臣,男,1951年8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少奎,男,约44岁,回族,系宝丰县民族宗教局工作人员。 关于申请执行人崔爱臣申请执行谢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161-1号
申请执行人崔爱臣,男,1951年8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少奎,男,约44岁,回族,系宝丰县民族宗教局工作人员。
关于申请执行人崔爱臣申请执行谢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宝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谢少奎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谢少奎工资冻结金额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将被执行人谢少奎的工资每月保留500元生活费后,剩余款项全部扣留,并提取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直至(2012)宝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单顺利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