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宝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岳小占,男,生于1962年9月27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白振伟(又名白六),男,生于1966年8月1日,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宝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办理岳小占申请执行白振伟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00)宝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白振伟及妻许国苹的银行存款,现白振伟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岳小占据以申请执行白振伟欠款纠纷一案的(2000)宝经初字第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本院(2000)宝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对白振伟及妻许国苹的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王 辉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延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