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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小占与白振伟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宝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岳小占,男,生于1962年9月27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白振伟(又名白六),男,生于1966年8月1日,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宝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办理岳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宝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岳小占,男,生于1962年9月27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白振伟(又名白六),男,生于1966年8月1日,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宝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办理岳小占申请执行白振伟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00)宝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白振伟及妻许国苹的银行存款,现白振伟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岳小占据以申请执行白振伟欠款纠纷一案的(2000)宝经初字第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本院(2000)宝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对白振伟及妻许国苹的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王 辉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延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