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30号 申请执行人孙国正,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晓歌,女,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 孙国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晓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晓歌及丈夫杨建设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