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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森与王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254-3号 申请执行人周海森,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延涛,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海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宝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执字第254-3号
申请执行人周海森,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延涛,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海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宝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延涛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宝执字第254-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延涛之妻谷培培名下的豫DKF866号丰田牌多用途乘用车一台予以查封,后本院对该车委托平顶山市恺轩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予以评估。2014年7月4日,平顶山市恺轩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豫恺轩司鉴(2014)字第J46356号评估报告》,该车的评估值为112000元,后由宝丰县人民法院对该车以评估价委托淘宝网予以拍卖。2014年9月1日该车由买受人王会龙以142000元的最高竟价竞得,现需将该车交付给买受人王会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延涛之妻谷培培名下的豫DKF866号丰田牌多用途乘用车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