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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与王云涛、可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41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 负责人陈迎彬,行长。 被执行人王云涛,又名王关阳,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可红伟,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 关于中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41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
负责人陈迎彬,行长。
被执行人王云涛,又名王关阳,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可红伟,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申请执行王云涛、可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云涛又名王关阳之妻赵小菊在你行的存款。(限额1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维峰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王衍德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