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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与王云涛、可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41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 负责人陈迎彬,行长。 被执行人王云涛,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可红伟,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 执行担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宝执字第41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
负责人陈迎彬,行长。
被执行人王云涛,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可红伟,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
执行担保人李留义,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申请执行王云涛、可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人李留义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担保,自愿为王云涛、可红伟担保。现被执行人王云涛、可红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执行担保人李留义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担保人李留义于本裁定送达后一日内将生效的(2011)宝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单顺利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