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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成杰与宋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1)宝执字第579-4号 申请执行人丁成杰,男,1940年2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占清,男,1951年4月21日生,汉族。 第三人向建长,男,1960年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丁成杰申请执行宋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1)宝执字第579-4号
申请执行人丁成杰,男,1940年2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占清,男,1951年4月21日生,汉族。
第三人向建长,男,1960年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丁成杰申请执行宋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02年5月2日向第三人向建长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向建长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却又不按通知书将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我院作出了(2001)宝执字第57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第三人向建长所有的住房。2014年12月3日被执行人宋占清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我院对向建长所有的住房续行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三人向建长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晒湖小区的住房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