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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局南阳工务段与陈金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宝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郑州铁路局南阳工务段。 代表人刘炎华,该公司股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强,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陈金雪,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宝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郑州铁路局南阳工务段。
代表人刘炎华,该公司股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强,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陈金雪,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金合,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旭升,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杜振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满仓,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郑州铁路局南阳工务段(以下简称南阳工务段)诉被告陈金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平顶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南阳工务段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鉴定申请,2013年10月10日鉴定程序终结),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5月21日、2013年12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工务段委托代理人许永强,被告陈金雪、王金合的委托代理人马旭升,被告中华联合平顶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满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工务段诉称,2012年12月15日13时40分许,王金合驾驶豫D-37967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石公路张八桥镇芮庄村东铁路涵洞桥路段时与涵洞桥的桥梁限高架相撞,造成桥梁限高架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王金合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南阳工务段无责任。豫D-37967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华联合平顶山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要求二被告赔偿南阳工务段桥梁限高架损失82574.73元(已扣除桥梁限高架残值),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陈金雪辩称,事故属实,愿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但事故车辆在中华联合平顶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联合平顶山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阳工务段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宝丰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及责任的划分情况;
2、价格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的损失数额为96599元;
陈金雪无证据向本院提交。
中华联合平顶山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公估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损失数额为27609.43元。
陈金雪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南阳工务段对中华联合平顶山支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有异议,认为公估报告系内部鉴定,价格过低。二被告对南阳工务段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且提出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河南凯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张八桥镇芮庄村东铁路涵洞桥的桥梁限高架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2013年10月10日,河南凯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2013)建价鉴字第3号鉴定意见书,其意见为:张八桥芮庄村东铁路涵洞桥桥梁一侧限高架损失价值造价为59716.73元(其中未计取残值及单列项目);由于另一侧限高架损坏范围无法确定无法计算,可由法院根据另已计算工程造价予以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阳工务段提交的证据1及河南凯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2013)建价鉴字第3号鉴定意见书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2月15日13时40分许,王金合驾驶豫D-37967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石公路张八桥镇芮庄村东铁路涵洞桥路段时与涵洞桥的桥梁限高架相撞,造成桥梁限高架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王金合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南阳工务段无责任。
张八桥镇芮庄村东铁路涵洞桥桥梁限高架系南阳工务段所有。豫D-37967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陈金雪,该车在中华联合平顶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12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赔偿限额5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止。
经中华联合平顶山支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凯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张八桥镇芮庄村东铁路涵洞桥的桥梁限高架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2013年10月10日,河南凯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2013)建价鉴字第3号鉴定意见书,其意见为:张八桥芮庄村东铁路涵洞桥桥梁一侧限高架损失价值造价为59716.73元(其中未计取残值及单列项目);由于另一侧限高架损坏范围无法确定无法计算,可由法院根据另已计算工程造价予以裁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金合因过错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铁路涵洞桥的桥梁限高架损坏,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中华联合平顶山支公司应当在豫D-37967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本案直接赔偿责任。
经鉴定,张八桥芮庄村东铁路涵洞桥桥梁一侧限高架损失价值造价为59716.73元(其中未计取残值及单列项目),但由于另一侧限高架损坏范围无法确定无法计算,扣除桥梁限高架残值,现原告主张双侧桥梁限高架损失82574.7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南阳工务段的损失总计为82000元,应由中华联合平顶山支公司在豫D-37967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南阳工务段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南阳工务段自愿撤回对王金合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阳工务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郑州铁路局南阳工务段损失总计82000元;
二、驳回郑州铁路局南阳工务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原告郑州铁路局南阳工务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王世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