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民初字第794号 原告许枝,女,1949年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永强,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市永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吴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玉,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融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加祥,该公司员工。 原告许枝诉被告平顶山市永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达公司)、淮安融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融联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枝的委托代理人许永强,平安财保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玉、淮安融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加祥、永利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枝诉称,2013年9月15日12时5分许,李伟伟驾驶淮安融联公司所有的苏HC5051号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宝丰县东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岭村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许枝驾驶的奔驰万里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枝受伤,奔驰万里牌电动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伟伟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枝无责任。许枝的损失有,医疗费62769.23元、护理费24351.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90元、营养费1530元、残疾赔偿金114677.91元、精神损害慰抚金20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34.4元、车辆损失费535元,共计238152.09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中的191218.7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永利达公司辩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属实,但苏HC5051号车在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投保,许枝的损失应由平安财保上海公司赔偿,且永利达公司已垫付款47796元也应由平安财保上海公司向永利达公司赔偿。 平安财保上海公司辩称,许枝所诉道路交通事故属实,同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各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许枝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公司不是侵权方,不同意负担诉讼费、鉴定费。 淮安融联公司辩称,苏HC5051号车由永利达公司承租,许枝是农村户口居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淮安融联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许枝在举证限内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身份证、鲁山县鲁阳街道城南社区居委会证明,以此证明许枝和被抚养人及护理人员的身份; 2、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13)第3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证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及事故责任的划分; 3、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宝丰分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以此证明许枝的伤情、住院治疗的情况及支出的医疗费数额; 4、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宝价鉴字2014年第424号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及发票,以此证明奔驰牌万里电动车损失的价值数额及支出的鉴定费数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保险单,以此证明苏HC5051号车的资格及投保的情况; 6、宝丰县公安局杨庄派出所、宝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庄工商所、宝丰县杨庄镇石洼村民委员会证明,洛阳铁路分局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房租收据、郑州铁路局洛阳供电段电费收据、宝丰县人民政府铁路地区办事处市政管理所清运垃圾费票据、宝丰县环卫处收取卫生费发票、程胜利居住房屋宅基的照片,以此证明许枝的居住地点、其子程胜利从事的职业。 永利达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医疗费收费票据,以此证明永利达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数额; 2、租赁合同,以此证明苏HC5051号车的基本情况。 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淮安融联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本院依据许枝的申请委托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许枝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出平安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47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许枝的伤残等级。 经庭审质证,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淮安融联公司、永利达公司、许枝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平安财保上海公司认为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交通费请求法院在1000元内酌定,并认为许枝是农村户口居民,相关赔偿费用应以农村居民标准理赔。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均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15日12时5分许,李伟伟驾驶苏HC5051号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宝丰县东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岭村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许枝驾驶的奔驰万里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枝受伤,奔驰万里牌电动车损坏。2013年9月26日,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宝公交认字(2013)第3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伟伟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枝无责任。 许枝于2013年9月15日被送往平煤神马医疗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2月16日,并于当日转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宝丰分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2月14日计153天,支付医疗费62769.23元。诊断为:1、右上肢毁损伤;2、右上肢皮肤脱套伤;3、右侧尺骨骨折;4、右侧肱骨远端骨折;5、血小板增多症;6、高血压病。住院病案显示许枝住院期间需陪护二人。许枝住院期间由其儿子程胜利、女儿程红利护理,程红利无固定收入。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期间,永利达公司已支付许枝医疗费47796元。 2014年8月29日,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做出平安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4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许枝损伤致残程度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许枝支付鉴定费700元。 2014年6月11日,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受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做出宝价鉴字2014年第424号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结论为,奔驰万里牌电动车损失的价值数额为535元,许枝支付鉴定费100元。 苏HC5051号车的所有人是淮安融联公司,承租人是永利达公司。该车在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机动车保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并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7月30日零时起至2014年7月29日二十四时止。 许枝与其儿子程胜利共同居住,并以程胜利在宝丰县人民政府铁路地区市场一巷农贸市场门面摊位从事活禽买卖生意收入为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 许枝的母亲王桂英,1930年12月8日生,住鲁山县鲁阳街道城南社区,王桂英共生育子女9人,许枝是长女。 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821.98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伟伟过错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许枝受伤及车辆损坏,平顶山市永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承租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并承担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为此,平安财保上海公司应当在本案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就许枝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许枝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2769.23元,护理费24346.7元(153天×29041元/年×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590元(153天×30元/天),营养费1530元(153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110145.56元{许枝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残疾赔偿金为107510.54元(22398.03元/年×15年×(30%+2%)],被抚养人王桂英的生活费为2635.02元(14821.98元/年×5年÷9人×32%)},车辆损失535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许枝请求的精神损害慰抚金数额过高,根据本案实际,其精神损害慰抚金以17000元为宜。上述,许枝的各项损失共计222716.49元。 综上,许枝的损失222716.49元,减去永利达公司已垫付款47796元,为174920.49元,应由平安财保上海公司在苏HC5051号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许枝诉讼请求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许枝支付各项赔偿款174920.49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平顶山市永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47796元。 三、驳回许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4元,由许枝负担300元、由平顶山市永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怀洲 审 判 员 陶金华 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永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