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宝民初字第870号 原告张军霞,女,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北京乔思国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霞诉被告北京乔思国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乔思国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本案移送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乔思国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乔思国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王世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