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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东与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王晓东,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张元锋,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伊尹路伊尹花园小区一楼。机构代码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王晓东,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张元锋,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伊尹路伊尹花园小区一楼。机构代码证68970006-5。

法定代表人沈松山,男,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昝高明,男,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晓东与被告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昝高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从2011年开始,原告为被告人制作和发布各种广告,截止2013年1月18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广告费117334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未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117334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6961.84元,共计184295.84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签订广告制作合同25份。

拟证明合同总金额382661元,被告已付款265327元,下余117334元,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超出付款时间按银行贷款利率1分计算损失。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广告制作合同属实。下欠原告部分广告费用也属实。但一部分广告工程并未完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施工。因被告的江南国际项目现处于停止状态,期间已口头告知原告方停止一切广告宣传。至于被告下欠原告广告费用数额需与原告进行核算后再定。原告要求的损失因在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故被告不予承担。

被告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付款凭证一组,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已付款265327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2011年第12号合同、2012年第6号合同,因没有被告方公司确认,只是原告的业务单,被告方不予认可。2013年13号合同价款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并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批注,应以被告法定代表人批注为准,所以合同总价应以批注后的优惠价计算。其它以原告提供的合同原件予以计算合同总金额。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不持异议。

原告对被告人的质证意见认为,2012年第6号合同金额为2300元,被告已付款,不存在异议。2011年第12号合同金额为1500元有实物存在。2013年13号合同价款虽经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批注,但未征得原告同意,系被告单方行为,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对双方不持异议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2011年第12号合同,因没有被告方确认,本院不予采信。2013年13号合同价款虽有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批注,但未有证据证明已征得原告同意,系被告单方行为,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至2013年,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25份广告制作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82661元。截止2013年1月18日被告已向原告付款265327元,下余广告费用115834元未能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王晓东与被告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广告制作费用。对原告王晓东要求被告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告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原告提供的2011年第12号合同金额1500元,因没有被告方确认,应予以扣除。对原告王晓东要求被告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损失的请求,因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东广告制作费115834元。

二、驳回原告王晓东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王晓东负担1000元,被告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先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革委

审 判 员  李鸿洲

人民陪审员  张玉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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