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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与张雷、陈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张良,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水红柱,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雷,又名张磊,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陈利娟,女,1979年10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张良,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水红柱,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雷,又名张磊,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陈利娟,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栾川县。

原告张良与被告张雷、陈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良及委托代理人水红柱、被告陈利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雷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元月1日,张雷以经营服装店需要资

金为由,借张良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三月之后归还,但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该借款发生于张雷和陈利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张雷于2012年元月1日出具借条1张,以证明张雷借

款未还的事实;借款时张雷与陈利娟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陈利娟辩称,陈利娟和张雷于2004年5月30日结

婚,2011年发现张雷有外遇,夜不归宿,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7月离婚。张雷向张良借款一事没有人告诉陈利娟,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陈利娟对此一无所知,离婚前张雷还以做生意为名骗取陈利娟40万元。离婚后陈利娟才知道张雷外借巨款,包括骗取陈利娟的40万元,输于赌博。陈利娟对张雷借款从不知情,离婚协议书上已经注明张雷个人借款自行负担,与陈利娟无关。

被告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张雷于2013年7月10日给其父母书信复印件1份,

他人在陈利娟住室门上张贴威吓信、照片,以证明如欠张良款属实,应属赌债,以及张雷举债赌博离家出走的事实。

2、张雷于2013年6月21日给陈利娟出具40万元借条,以证明张雷欠陈利娟40万元。

3、陈利娟和张良通话录音资料1份,以证明张雷的欠外债均属赌债。

被告张雷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庭审质证,被告陈利娟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下列质证

意见:

张雷不到庭,无法辨别欠条真伪,欠条与陈利娟无关,

如属实也是赌债,不应归还。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如下质证意见:

在陈利娟家门上张贴照片非张良所为;张雷给陈利娟出具借条,与本案无关联性;录音、张雷给其父母信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张良知道张雷借款是为赌博。

本院对双方证据证据评析如下:

张雷于2012年元月1日向张良出具的150000万元借据,被告未相反证据出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依照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陈利娟和张雷于2004年5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15日离婚。2012年元月1日,张雷借张良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外出不归,张良无法与之联系,遂以150000元属张雷、陈利娟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二人归还150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张雷借张良150000元未还,有张雷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出示,本院对该债权予以确认,张良请求其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于张雷和陈利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张良于2012年元月1日向张雷出借150000元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张雷要用此款从事违法行为,或陈利娟存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免责事由,故依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公民合法债权,张良请求陈利娟与张雷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雷、陈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良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雷、陈利娟负担(先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革委

审 判 员  李鸿洲

人民陪审员  张玉巧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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