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栾民初字第768号 原告:张某,男,栾川县。 被告:张某某,女,住栾川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在无任何事实的情况下,怀疑我与本单位王某有婚外情,以此为借口开始与我无休止的争吵,从此我再也没有过一天安宁日子,2010年被告去找到王某闹了一场,闹后给我打电话,我气的失去理智骑着电动车载着被告想和她同归于尽,结果我摔断左腿,住院期间和在家养病的20多天时间内,被告同我吵架13次,不分时间地点吵的我实在无法容忍。2012年春节我回老家和我单身的弟弟过年,我与被告已如同仇人一般,见面被告就骂我。从2012年春节后我就与被告分居生活。2012年3月我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年5月被驳回。2012年12月我再次起诉离婚,2013年8月被驳回,我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2012年我与被告分居以来再无任何联系,期间被告三次到王某家闹事将王某家门砸的稀烂,并编造谎言到县纪委、妇联会告状,并口吐狂言要杀了王某,被告实属泼妇毒妇。被告的所作所为任何人都不会容忍。无奈我第四次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恳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家庭存款40万元归被告所有(该款已于2011年3月交给被告);李普民家以息代租二室两厅房子归原告居住。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原告向法庭提交栾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两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无缓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曾两次起诉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均被法院认定原被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离婚请求被驳回。张某与张某某自由恋爱,于1977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以原告有第三者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情绪激动,拒不到庭应诉。 本案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张某起诉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且从2012年双方已分居生活。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明予以佐证。因此,原告主张的离婚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宏舟 审 判 员 高荣静 人民陪审员 杜金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