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胜利,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广播电视总台。 法定代表人王宪军,台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胜利因与被上诉人中牟县广播电视总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胜利及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被上诉人中牟县广播电视总台委托代理人赵庆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闫胜利。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