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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胜利与被上诉人中牟县广播电视总台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胜利,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广播电视总台。 法定代表人王宪军,台长。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胜利,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广播电视总台。
法定代表人王宪军,台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胜利因与被上诉人中牟县广播电视总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胜利及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被上诉人中牟县广播电视总台委托代理人赵庆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闫胜利。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