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丽,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荣立,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坤,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吕明超,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郭丽因与被上诉人魏荣立、原审被告吕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郭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