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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秀荣与被上诉人张小珍、张国庆、张爱勤、张国兴、张建立、张惠娟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荣,女,193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杰、罗焕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珍,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荣,女,193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杰、罗焕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珍,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庆,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勤,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兴,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立,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娟,女,1986年2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书辉,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秀荣因与被上诉人张小珍、张国庆、张爱勤、张国兴、张建立、张惠娟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 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