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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跃与被上诉人秦应周产品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跃,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胜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应周,男,1947年6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汉修,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跃,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胜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应周,男,1947年6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汉修,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跃因与被上诉人秦应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1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