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跃,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胜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应周,男,1947年6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汉修,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跃因与被上诉人秦应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1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