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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海阔与被上诉人郭红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阔,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德,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阔,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德,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守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海阔因与被上诉人郭红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阔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被上诉人郭红德委托代理人张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亚玲
审 判 员  张 晔
代理审判员  李润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晓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