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阔,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德,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守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海阔因与被上诉人郭红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阔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被上诉人郭红德委托代理人张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亚玲 审 判 员 张 晔 代理审判员 李润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