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潘亚南与被上诉人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首芳(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首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亚南,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茜,经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亚南,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芳(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大法,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亚南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首芳(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首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7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亚南的委托代理人赵彦涛,被上诉人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宪彬,被上诉人首芳(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首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金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7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