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齐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负责人麦建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吉开,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齐光、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吉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亚玲 审 判 员 张 晔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