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典,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启峰,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红民,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启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公正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