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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铁军与被上诉人李志恒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军,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军,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恒,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铁军因与被上诉人李志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铁军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被上诉人李志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李铁军。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