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军,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恒,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铁军因与被上诉人李志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铁军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被上诉人李志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李铁军。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