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小萍,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贤扶,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青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安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尹凯,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姜小萍因与上诉人巩义市林业局、上诉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小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贤扶,上诉人巩义市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钟兆杰、张西武,上诉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树勋、尹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38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