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学领、孙小娟与被上诉人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小娟,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学领,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小娟,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学领,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小娟,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学领,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铁军,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彩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种泉清,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秀菊,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学领、孙小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铁军,被上诉人河南华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种泉清、吴秀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学领、孙小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83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