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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跃全与被上诉人河南鹏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卢随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跃全,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鹏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撖雨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跃全,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鹏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撖雨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和,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赵会增,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审被告卢随永,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卢跃全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鹏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跃全及委托代理人崔学礼,被上诉人鹏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长和、赵会增,原审被告卢随永及委托代理人崔学礼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卢跃全。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