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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磊与被上诉人徐战营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磊,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战营,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生命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磊,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战营,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何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上诉人何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