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磊,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战营,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何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上诉人何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