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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强与被上诉人乔亭、乔永强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强,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玉顺,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民,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亭,女,1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强,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玉顺,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民,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亭,女,194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永强,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乔阳明,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乔强因与被上诉人乔亭、乔永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玉顺、刘宏民,被上诉人乔亭、乔永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乔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