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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宇洋、郑州宏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洋,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宏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亚林,总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洋,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宏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亚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慧青,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真静,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宇洋、郑州宏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宇洋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强,上诉人郑州宏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慧青、贾真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宇洋、郑州宏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袁 斌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