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洋,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宏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亚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慧青,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真静,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宇洋、郑州宏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宇洋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强,上诉人郑州宏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慧青、贾真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宇洋、郑州宏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袁 斌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