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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柳兆借款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柳兆,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柳兆,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党青,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柳兆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53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其对朱柳兆的上诉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裁定失去裁判的前提,原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537号民事裁定。
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