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柳兆,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党青,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柳兆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53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其对朱柳兆的上诉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裁定失去裁判的前提,原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537号民事裁定。 河南三阳畜牧有限公司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