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明公交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鸿贵,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双珊珊,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贵,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梦西,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天明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9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天明公交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576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