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人娄艳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范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柴同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宪章,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群,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周广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